因参与清理清欠,我们有幸打破以往的部门壁垒,接触许多业务原始资料,看到了一些真相,发现原业务操作中存在的内部管理、风险控制措施的不足,主要为以下几种:
一、业务档案不齐全,合同文本不规范
1、担保人基本资料不全,无家庭、配偶、资产等的信息,无法判断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,也为以后诉讼送达、财产线索查找带来困难。
2、担保函无保证期间约定,难确定担保期间。
3、续当票,没有当户签章,也没有履行通知担保人义务,造成担保人责任部分免除。
4、典当合同与当票,续当票,抽当票期限记载不一致。
5、对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,债权未届期,如何提前行使债权、担保物权的条款缺失。
二、财务方面
1、最突出的当属关联企业收、还款手续不全,缺乏相应委托、背书和说明。
2、对客户还款先冲本金或费用(利息),随意性大,全凭个人意见,没有以合同法律为依据,易引发争议。
3、费用收取不入公司大帐,通过财务个人帐户入账,又无相应说明。
4、财务存在小账(账外账)跨年度做帐情况。
三、担保审查、风险控制方面
1、担保人资格、担保实力审查不严。使一些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人成为担保人,担保流于形式,起不到代偿作用。主要是夫妻间担保,企业股东之间担保,关联企业担保。
2、对担保物权属真实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。主要反映机动车合格证单独作为质押,而不关注车辆的实际占有,甚至不知车辆下落,债权实现无保障,致所涉汽车销售企业债权大部分无法实现。
3、对担保物权能登记的,未做登记,致使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。
4、抵押物价值评估过高,超出担保额度,难以起到担保作用。
5、担保期内,随意置换质物,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,也使审批制度形同虚设。
6、业务员对以房产预售回购形式的让与担保,概念模糊,没有落实。房产的备案监管,只有预售形式,难以起到实质担保作用。
7、代偿时,对担保责任审查不严。
8、同一客户在担保期内,同时又有项目,典当业务发生,增加业务风险。
上述诸问题的存在,绝非偶然。首先反映各业务责任人,没有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,其次在制度设置上集体决策使责任并不明晰。权利缺乏监督机制。
由于“先天不足”,使清理清欠步履维艰。我们应从保全诉讼利益出发,以向有经济实力的被告提起诉讼为原则,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为裁判执行创造条件。难以诉讼的,以保全债权为最低底线,进行催讨。